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畅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提高学校效能和服务师生群众质量,根据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党委《游仙区教体系统“突出小微服务、强化细胞监管”专项活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
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突出小微服务、强化细胞监管”专项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学校党支部依照本办法对“突出小微服务、强化细胞监管”专项活动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巡查。办公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到学校咨询(含来电来函)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干部或教职员工要认真解答、办理或做好引荐工作。首次接待的干部或教职员工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态度亲和、举止得体、热情周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处室、年级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可对处室、年级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处室、年级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处室、年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一)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不按规定接办的;
(二)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和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的;
(三)首问责任人拒绝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的;
(四)首问责任人态度恶劣,有推诿扯皮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全体干部、教职员工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各类事项。严禁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语言冷漠,不落实一次性告知,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情就是拖着不办。要完善限时办结相关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要积极推行并联办理。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规定的,要分类制定办结时限,向社会公告并按时办结。务必做到缩短时间、当场办理、按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处室、年级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可对处室、年级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处室、年级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处室、年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一)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有生冷硬拖行为的;
(四)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不按办理时限并联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严格实行默认同意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未出具审批意见,或应出席联审会议、审批例会而无故未出席,或出具审批意见不明确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项目经办人员、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项目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可对处室、年级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项目经办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处室和年级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处室、年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一)属于本部门审批的事项,无故不办理的;
(二)应由本部门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三)牵头处室、年级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处室、年级不配合牵头处室和年级工作造成工作延误,有该为不为行为的;
(四)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处室和年级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出具审批意见,或应出席联审会议、审批例会而无故
未出席,或出具审批意见不明确的,导致审批中断的;
(五)其他违反默认同意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全程代办制度。根据学生家长和项目投资方申请,在制度许可范围内,由单位落实代办员,全程承担代办所有申报事项。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严禁滥用职权,人为设置“麻烦”,给申请人、申请单位“找茬”,甚至在审批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代办员、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或代办员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可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工作人员或代办员予以诫勉谈话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处室、年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一)对基层特殊群体和项目投资方的代办申请,不按规定受理的;
(二)代办项目未按规定落实代办员的;
(三)在全程代办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取件并返申请人(单位)的;
(五)其他违反全程代办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严格执行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制度》,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把困难帮扶、社区建设、文明创建、大型赛会、应急救助等作为志愿服务重要内容。严禁单位或党员干部个人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走秀、摆造型、图完成任务,不认真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损害学校干部、教师队伍整体形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志愿服务者、处室和年级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志愿服务者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可对处室和年级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志愿服务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处室和年级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处室、年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的;
(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收取物质报酬的;
(三)未完成志愿服务规定工作任务的;
(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有走秀表演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志愿服务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如果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现推诿扯皮、生冷硬拖、该为不为、吃拿卡要等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要予以责任追究。综合运用约谈、检讨、诫勉谈话、免职、待岗学习、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形式,促进考核排位较后的组织和个人转化提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处室、年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处室、年级履行“突出小微服务、强化细胞监管”专项活动主体责任不力的;
(三)组织履行“突出小微服务、强化细胞监管”专项活动监督责任不落实的;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肆意妄为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 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上级工作督查组提出合理建议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 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 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 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学校无权解释的,请求上级党委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韦德官方篮球办公室印 14份